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于2014年10月30日公告施行。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我校常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 的固定容器和移动容器。
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一、新购置特种设备
购买部门可要求设备供应商代为将购置的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报备。并将报备登记证与设备的相关证件一并交由购买部门妥善保管,以备后续年检使用。
相关流程请参考上海“一网通办”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4a54afe6-9b24-4a34-9917-800a59b5736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首次申请).pdf
二、已购置但未进行使用登记报备的特种设备
使用部门请根据以下要求对需使用的特种设备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使用登记报备,登记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企业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窗口。
(1)、报备前部门需已有相关人员持有特种设备操作员证和管理员证。
(2)、其他所需材料如下图:(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http://scjgj.sh.gov.cn)
(3)、监督检验证明可联系上海特检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收费标准: 可至上海特检网查询https://www.ssei.cn
三、停用、注销、报废的特种设备要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使用登记停用、注销报备,登记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企业服务中心二楼。
或者通过上海“一网通办”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3e2ad5cd-37ae-4c9d-a676-a52736a33367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变更.pdf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四、申请材料
1、原使用登记证、原使用登记表(若无则提供遗失说明)2、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工商准予变更通知书)3、使用登记表(一台一张,一式两份)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80110e0b-0880-4443-8dd3-abbd12595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