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关于尽快对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加强监管的建议”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24号建议的答复

转自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

作者:  发布者:黄金 发布时间:2020-09-16 浏览次数:261

名  称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24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15-01293分  类
其他环境政务管理信息
发布机关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2015-06-23
文  号

环建函〔2015〕28号

主题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24号建议的答复

雷雪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对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加强监管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实验室废弃物(以下简称实验室废物)一般包括实验室排出的废液、使用过的化学试剂残渣以及过期的化学试剂等,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和过滤介质,它具有产生源分散、单位产生数量少、成分复杂、种类繁多等特点,因而存在收集难、运输难、处置难等问题。为防止实验室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近年来,我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实验室废物环境监督管理

  实验室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类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进行严格监管。2004年,我部(原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实验室污染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加强管理。2005年,教育部会同我部(原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对高校实验室废物的管理制度、部门职责、人员培训、经费安排、应急处置及处罚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十一五”期间,我部在山东青岛等地区开展实验室废物规范化管理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将实验室废物作为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重点之一纳入《“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提出了开展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预处理和集中处置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实验室废物处理相关资金机制,将实验室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资质认可等方面的要求。

  二、建立实验室废物收集处理体系

  实验室废物应坚持分类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同时,实验室废物不能自行处置的,必须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十二五”期间,《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规定,“原则上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接纳辖区内生活、科研、教学及产生量较少的企业的危险废物”。目前,全国已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50个,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4506吨/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量持续上升。

  三、完善实验室废物管理技术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标准进行了明确要求。2010年,我部修订发布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中明确要求,“应说明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方式”。按照上述规定,我部2010年以来新制定的监测方法类标准中,凡在实验过程中可能产生废物的,均对实验室废物处理处置做了相应规定。2014年,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项目研究。此外,我部正在研究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该标准将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含病原微生物等污染物的治理措施提出更加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严肃查处实验室废物非法排放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明确,“各高校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实验室排污管理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将实验室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对实验室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的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学校及其相关实验室进行处理并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为严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实验室废物提供了法律依据。2015年以来,我部启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

  诚如您所言,目前一些实验室废物管理不规范,确实存在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您所提及的加强实验室废物统一监管、设立处理集中点、建设专用积水管道和专用收集器具、加大随意排放实验室废物处罚力度等建议,内容全面、切中要害、针对性强,对于我国加强实验室废物监管具有很好参考价值。

  结合您的建议,下一步,我部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结合近期开展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项目研究成果,在开展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预处理和集中处置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增加实验室废物环境管理内容,构建和完善实验室废物处理相关资金等相关管理制度,将实验室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资质认可。二是加强对实验室废物环境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特别是针对高校、研究院所等单位的在读学生,从思想上增加其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规范收集处置相关废物。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将实验室废物产生量大的科研院所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规范收集处置工作,对实验室废物非法排放行为实施严厉处罚。四是完善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设施,督促建立独立排水系统,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废气收集检测。依托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建立实验室废物信息量化管理系统或工作台账,确保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肖新方

  电话:(010)66556254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9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