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审批

作者:  发布者:黄金 发布时间:2022-03-25 浏览次数:43

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需要符合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九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三)入境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提供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入境、出境供移植用人体组织、细胞、器官、骨髓,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五)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六)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七)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八)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九)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十)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三)生物安全体系文件,如特殊物品储存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等。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第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